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当然了,列位看官看到这则公告的时间应该是16号以后了。
公告及解读内容如下: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解读:本条规定明确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如果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办理的手续问题,即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类似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中规定的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方式分为线上(电子税务局)和线下(办税服务厅)。施行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解读:目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为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和两个缴款单位信息(双抬头)的情况。
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进行勾选确认了,这个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大利好,因为以前的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很麻烦,比对时间较长,不利于纳税人及时进行进项税抵扣。
如果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针对“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政策规定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施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解读: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缴款书出现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六条有关内容。
施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对稽核比对方式做了如下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新规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入勾选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方便纳税人操作,便于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
施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解读: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展到全部行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的要求。第一条内容: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自开,所有业务都可以自开专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是,如果选择自开专票的话,就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
施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